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德、俄、法、英、意等国相继卷入战争,一时间欧战成为列强关注的焦点,因而放松了对远东中国的侵略。日本为了确立在远东的霸权,夺取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在1915年1月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
日本酝酿和提出“二十一条”各界
“一战”爆发后,日本朝野都认为这是其确立在远东霸权的绝好时机,军政部门和法西斯团体很快就分别提出了对华交涉的方案。外务省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几经修订,最终形成了一个对华交涉方案。
1915年,在日军接收青岛后,加藤外相请求大隈重信首相召开内阁会议,在11月11日的内阁会议上一致通过了将交予日置益的对华交涉训令案。11月12日加藤外相命令日置益回国述职,安排对华交涉事宜。12月2日,加藤外相拜谒天皇,密奏《关于对华交涉事》。12月3日加藤外相将训令交给了日置益,在训令中简要陈述了五号“二十一条”对华要求的内容和意义,并指出将以胶州湾作为谈判的诱饵,最后将“二十一条”全文附在训令的后面;日置益同时向加藤外相提交了一份《关于对中国提出要求之拙见》,阐述了对华交涉的原则,即“要向中国千方百计进行威胁、利诱,并用尽其他一切计策……应注意避免与美、英、俄在中国之既得权益发生冲突”。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在会见时声称中日之间存在一些误解,为解决悬案,向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希望中国完全接受,并要求绝对保密。“二十一条”在东北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二号上:
二十一条要求,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权,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予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各界对“二十一条”的反应
1915年1月18日晚,袁世凯召集外交总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交通总长梁士怡等开会。孙宝琦认为“没有谈判的余地,只有接受”,总统府顾问官陆徵祥则主张对日谈判,袁世凯支持“主谈派”。于是袁世凯调整了外交阵容,调孙宝琦为税务督办,任命陆徵祥为外交总长,主持对日谈判。袁世凯从三个方面布置了对日谈判,第一,摸清日本底牌,以确定谈判的方针和对策。第二,为配合第一步的摸底活动,在谈判中采用拖延战术。第三,向西方透露“二十一条”的内容,希望引起列强的关注和支持。
日本在谈判之初的3月份就开始向中国东北和山东增兵,在递交最后修正案后,日本军舰也开始在中国海面游弋,以此威胁中国。据《盛京时报》报道:“最近军舰颇有调动,兹闻政府(日本政府)指定各舰游弋之地点,在浙海一带游弋者为海坼、海琛……在福厦一带游弋者为福安、建安等,在粤海一带游弋者为通济、应瑞等。”其军舰游弋范围遍布中国沿海,甚至到了长江中游的武汉。日本一方面向中国东北、山东和沿海增兵,造成可能大兵压境的假象,另一方面于5月7日由日本公使日置益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递交最后通牒及附件“觉书解释”。5月25日,中国外交总长陆徵祥和日本公使日置益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了通称为“二十一条”的一系列条约,即《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换文共15件,由于签订于民国四年,统称为“民四条约”。
在谈判过程中,各地人民群起向政府请愿,坚决反对与日本签约,同时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抵制日货运动,并组建了各种救国团体,如救国储金团、外交后援会等。1915年2月14日奉天农工商学各总会通电请愿称:“近来各省函电纷来,奉省各界人士因本省现处地位,利害尤切,尤复非常愤激。素念我政府洞悉外交,万不能稍为迁就,敢用电请严重交涉,早日解决,以保国体而安群情,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二十一条”虽然签订了,但被迫签约的袁世凯以行政方式对它进行了消极的抵制。东北军政民间都将此列为不成文的法律。一种抵制方式即扶植张作霖作为关外的政治强人,以此遏阻日本对东北的渗透和控制。张作霖当时是驻守奉天的陆军二十七师师长,“二十一条”签订后,袁世凯派其亲信段芝贵主政奉天,张作霖的势力从此迅速增长,并放言有我在,日本人不敢出附属地,东北寸土不能入日本人手。对此,曾叔度说:“项城死后数年,我去东北。日本人告诉我说:‘我等被囚于附属地界内,一步不敢出附属地。’至于向中国人购地、租地,更谈不到。日本人受中国各机关聘雇人员,也向我说:‘我等名为顾问,其实绝无人雇,绝无人问’等等。”
在中日交涉期间,美国国务卿布莱恩于1915年3月13日致日本大使珍田子爵照会说:“美国对一个外国在政治上、军事上或经济上对中国行使支配权利,不能漠不关心。美国政府希望贵国政府能够认识到不强迫中国接受这些提议是和日本的利益相和谐的。这些提议,如果被接受的话,就会排斥美国人,使他们不能平等参加中国的经济和工业的发展,并限制中国的政治独立。”这在无形中向日本政府施加了压力。“民四条约”签订后,5月11日,布莱恩致日本大使训令再次声明:“对于中日两国政府间已经缔结或行将缔结的任何协定或约定,凡有损美国及其在华公民的条约权利或中华民国之政治或领土完整或通称为门户开放政策的国际对华政策者,一概不能承认。”这对日本政府又是一个沉重的打击。
“二十一条”的结局
“民四条约”签订后,日本一直努力通过外交活动争取俄、英、法、意等国的承认,而中国则始终致力于通过国际会议否定它的有效性。1918年“一战”结束,1919年1月18日各战胜国在法国巴黎召开了巴黎和会。中国作为战胜国参加了和会,2月到4月间中国代表团向大会提交了《中国要求胶澳租借地胶济铁路暨德国所有他项山东省权利之直接归还的说帖》、《要求废止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条约换文事之说帖》,在《要求废止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条约换文事之说帖》的第三章第三款中国声明:“一九一五年条约系强迫签订,该约虽经中国签字,然中国并不因签字之故而失去其交由和会修正之权,盖中国之签订此约,实迫于日本最后通牒之压迫,当时中国所处之境遇尽失其自由磋商之权,一切条件皆由日本所指定,中国不得有所提议也。”然而巴黎和会最终将德国在山东的特权转给日本,并拒绝将“二十一条”问题列入会议议程。消息传到国内,群情激愤,由此爆发了伟大的五四运动。在国内人民的支持下,以陆徵祥为首的中国代表团最终拒绝在和约上签字,这使得“二十一条”始终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并为以后彻底解决“二十一条”问题奠定了基础。1921年11月12日,美国为夺取远东太平洋地区的霸权和限制别国的扩张,发起华盛顿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在中国人民支持下,通过代表团外交努力,1922年2月4日中日签订《解决山东悬案条约及附约》,将胶州湾归还中国,胶济铁路由中国赎回。而对中国提出的取消“二十一条”的提案,各国虽然理解,但是没有形成决议写入会议记录,大会同意中国对此提案的保留权。
在中国国内,“民四条约”则始终未能按宪法规定由参议院认可。1922年11月1日众议院咨参议院文:“二十一条”系“威迫成立,毫未经我国约法上缔结条约须得国会同意之手续,全体一致,对于该项协约换文等,议决无效,相应移送贵院议决无效后,咨请政府对中外宣告可也”。1923年1月19日,参议院通过宣布中日“二十一条”协定无效案。同年3月10日,中国外交部致日本驻华公使照会,声明“兹本国国会于民国十二年一月常会决议,对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缔结之中日条约及换文,认为无效,准本国参议院咨请,查照办理前来,足证本国民意始终一致,而旅大租期又瞬将届满,本政府认为改良中日关系之时机业已成熟,将向贵国政府重行声明。所有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缔结之中日条约及换文,除已经解决及已经贵国政府声明放弃并撤回所保留各项外,应即全部废止”。这些决议和声明表明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利益的坚定决心。
由于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袁世凯政府声明“民四条约”是被迫签订的,当时和以后历届中国政府始终没有批准。所以“民四条约”无论从国际法还是实际上均未生效。然而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对中国取消“民四条约”的要求均未予支持,这使日本在中国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侵略,最终爆发了九一八事变以及后来的侵华战争。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终止,日本从东北撤退,而后“二十一条”案始告完全结束。
(本文摘自《历史永远不能忘记——辽宁人民抗日斗争图文纪实》,中共辽宁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辽宁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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